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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房屋稅徵收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房屋典賣移轉,移轉日期在當月十五日以前者,房屋稅自當月 份起向新業主課徵,在當月十六日以後者,當月份房屋稅向原業主課徵 ,次月起向新業主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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