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條文關聯

違反本法第三條第一項之交通工具,除新購者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審查其
購用憑證之日期,決定其稅額後,位本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處罰外,其他逾
期未完稅、報停、繳銷牌照或經監理機關吊銷或註銷牌照後,使用公共道
路經查獲者,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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