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條文關聯

建築工程使用道路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使用道路寬度:
  (一)道路寬度在四公尺以下者,不得使用。
  (二)道路寬度超過四公尺,未達六公尺者,使用寬度不得超過一公尺
        。
  (三)道路寬度六公尺以上,未達十二公尺者,使用寬度不得超過一點
        五公尺。
  (四)道路寬度十二公尺以上者,使用寬度不得超過二公尺。
二、申請使用道路,應於開工前填具申請書,檢附使用範圍圖,送主管機
    關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使用道路應依核准使用之範圍設置安全圍籬;使用人行道者,應在安
    全圍籬外設置有頂蓋之行人安全走廊。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