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資場或目的事業處理場所設置及營業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其設置並應符 合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其他法令規定。土資場兼營營建混合物再利 用,依相關環保法令規定辦理。 土資場或目的事業處理場所設置於都市計畫農業區或保護區者,不得進行 開挖填埋作業。但進行整地者,不在此限。 本府得設本市營建賸餘土及土資場審查小組,審查土資場及目的事業處理 場所之設置、變更、廢止及營運保證金處理之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