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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交通頻繁地區,不能設置車行地下道時,得視需要設置人行天橋或人行地 下道,並應注意無障礙設施之完善。 人行地下道應有通風、照明及排水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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