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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作業人員於作業過程發生意外事故時,其他作業人員應儘速救治,並利 用共同管道內專線電話或其他通信設備通報管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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