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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棄物清理法高雄市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9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本市河、川、溪流及其支線,應由管理機關負責清理。經規劃之幹線( 大排水溝)、支線溝渠之清疏,由執行機關每年定期清除處理之,清出 之溝泥應運至指定之處所以掩埋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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