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組織規程(83.12.17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8年1月14日

條文關聯

  環境保護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環境保護之綜合企劃、宣導訓練及環境影響評估事項。
  二、空氣、水熱、土壤、地盤下陷等污染之防治、廢棄物管理及噪音、
      振動之管制事項。
  三、毒性化學物質管制、一般環境衛生暨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及病媒防除
      事項。
  四、自然生態環境保育之聯繫、推動及協調事項。
  五、縣市環境保護業之監督、輔導及管制考核事項。
  六、水質、環境品質與污染之檢驗及環境保護糾紛事件之鑑定處理事項
      。
  七、環境品質之監視、環境保護調查、統計、研究、合作及環境資訊之
      建立運用事項。
  八、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污染之輻射污染防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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