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0年4月10日

條文關聯

  前條鄉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由鄉長、鄉公所秘書、建設課長、鄉民代
  表會主席、當地山地籍縣議員、當地警察機關主管及鄉長遴選報請縣政
  府核定聘請之山地籍地方公正人士三人擔任委員,以鄉長兼主任委員,
  其職掌如左:
  一、關於土地權利糾紛之調查及調解事項。
  二、關於土地分配之審查及改配土地補償之協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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