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鄉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由鄉長、鄉公所秘書、建設課長、鄉民代 表會主席、當地山地籍縣議員、當地警察機關主管及鄉長遴選報請縣政 府核定聘請之山地籍地方公正人士三人擔任委員,以鄉長兼主任委員, 其職掌如左: 一、關於土地權利糾紛之調查及調解事項。 二、關於土地分配之審查及改配土地補償之協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