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縣市庫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代理縣市庫之臺灣銀行及由該行轉委託其他銀行、合作金庫、郵政機關
  或鄉鎮縣轄市庫代理機構所經收之各項收入,應於當日列收庫帳。並依
  前條規定按期與收入機關對帳。發現收入機關短繳或縣市庫代理或其轉
  委託代辦機關有短收情事,應即分別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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