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縣市庫之臺灣銀行及由該行轉委託其他銀行、合作金庫、郵政機關 或鄉鎮縣轄市庫代理機構所經收之各項收入,應於當日列收庫帳。並依 前條規定按期與收入機關對帳。發現收入機關短繳或縣市庫代理或其轉 委託代辦機關有短收情事,應即分別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