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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自來水用水設備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水栓及衛生設備供水水壓不得低於三公尺。如係特殊裝置需要高壓與採 用直接洗閥之裝置,水壓不得低於十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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