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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統一捐募運動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捐募款物,應按照核准之捐募計畫使用,不得移作他用。如有超額募捐 ,其超額部分應專戶存儲,非經報奉本府社會處核准,不得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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