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條文關聯

縣長請假時,由副縣長代行。副縣長因故不能代行時,由秘書長代行。秘
書長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七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縣長停職時,由副縣長代理,副縣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內政部報請行
政院派員代理。縣長辭職、死亡者,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
前項縣長辭職,應以書面向內政部提出,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准,自核
准辭職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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