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長請假時,由副縣長代行。副縣長因故不能代行時,由秘書長代行。秘 書長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七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縣長停職時,由副縣長代理,副縣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內政部報請行 政院派員代理。縣長辭職、死亡者,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 前項縣長辭職,應以書面向內政部提出,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准,自核 准辭職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