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條文關聯

進口簡易申報貨物未放行出倉前,經確認無法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辦理
報關委任,且符合下列情形者,得於貨物進倉或報關之翌日起七個工作日
內,由快遞業者申請更正為納稅義務人後退運出口:
一、無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情事,或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但依法令得免予處罰
    。
二、無違反其他主管機關法令而須移送裁罰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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