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財政狀況,酌予補助農民保險費。補助款由農
險基金先行墊撥予保險人者,準用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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