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得對要保人投保農業保險之保險費予以補助;其補助比率,得依 保險標的及險種而定,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以百分之七十五為上限;施 行後第六年起,以百分之六十為上限,但屬強制投保者,不在此限。 主管機關得視保險標的、險種、保險費補助之對象及比率,調整農業天然 災害救助辦法之現金救助額度。 第一項保險費補助之對象、比率、額度、申請程序、核發、補助之廢止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