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0年3月15日

條文關聯

  省縣市主管機關及經營市場機構,對市場財務之稽查,於執行結束時,
  均應報應辦稽查報告表一式四份,一份稽查人員存查,一份送交經營市
  場單位督飭市場辦理,其餘二份分送省及縣市主管機關查核(附格式於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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