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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七十四條
雇主對於從事熔接、熔斷、金屬之加熱及其他須使用明火之作業或有發生 火花之虞之作業時,不得以氧氣供為通風或換氣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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