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道標線,用以指示路面上僅限於行人行走之專用道。
以人行道標線劃設之人行道,其與車輛行駛之車道以路面邊線分隔之,並
得設置第一百四十一條交通桿或配合劃設第一百九十條車輛停放線。人行
道標字及圖示自人行道起點開始標繪,間距視道路實際情況繪設,每交岔
路口入口處應標繪之。
人行道設置圖例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後,新設或重繪之人行
道標線應以成人靠車道側牽行兒童之圖示繪設;人行道設置圖例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人行道鋪面得上色,顏色為綠色。
〔立法理由〕 一、人行道標線區域為人行道之一種型式,其用路行為規範與人行道同,
爰不再針對其行為規範再做規範,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末句「車輛不
得進入」之規定。
二、本標線現行以路面邊線與車道分隔,參考桃園市於國民中、小學周邊
道路繪設人行道標線並設置交通桿,分隔人行、車行空間,爰於現行
條文第二項增訂得設置交通桿、劃設車輛停放線之規定;另將「叉」
修正為「岔」。
三、因現行條文第三項人行道標線圖例僅有單一方向,導致會有兒童圖案
靠車道側的設置情形,為利以人行道標線引導成人與兒童於人行道併
肩行走時,成人靠車道側牽行兒童以保護兒童安全,爰於第四項增訂
圖例,以符用路人行走習慣及後續交通安全宣導。
四、另考量僅因兒童圖案靠車道側,即要求主管機關更新重繪人行道標線
,恐過於消耗經費、人力資源,對於已依現行條文第三項人行道標線
圖例繪設者,可保留至其須汰換時,再依第四項圖例繪設,爰增訂第
四項規範本次本規則修正發布後,新設或重繪之人行道標線應以成人
靠車道側牽行兒童之圖示繪設。鋪面顏色處理後應符合交通工程規範
之標線材料規範。
五、現行條文第四項移列為第五項,並修正「舖面」為「鋪面」。
六、人行道標線寬度參照內政部「都市人本交通規劃設計手冊」第 4.3.2
節人行環境設計原則中「標線型人行道」之建議值設置,並可依實際
需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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