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道標線,用以指示路面上僅限於行人行走之專用道。
以人行道標線劃設之人行道,其與車輛行駛之車道以路面邊線分隔之,並
得設置第一百四十一條交通桿或配合劃設第一百九十條車輛停放線。人行
道標字及圖示自人行道起點開始標繪,間距視道路實際情況繪設,每交岔
路口入口處應標繪之。
人行道設置圖例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後,新設或重繪之人行
道標線應以成人靠車道側牽行兒童之圖示繪設;人行道設置圖例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人行道鋪面得上色,顏色為綠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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