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辯護人遲至準備程序終結後始聲請調查證據者,法院宜具體考量
其未能提前聲請之具體理由、有無可歸責之事由、是否有嚴重妨害訴訟程
序進行之情形,及調查該證據對認定本案犯罪事實或科刑事項之重要程度
,審慎審酌有無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例外情形。
當事人、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經法院勸諭後自行撤回,如於準備程序
終結後因基礎事實改變,而重新聲請之情形,法院應考量其曾聲請調查之
事實,如認為確有不可歸責之情事者,宜從寬認為有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一
項第五款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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