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權者在海、河或湖沼等水域及其鄰近採礦時,除應採用特殊採礦法 ,並擬定安全開採計畫,報礦務局核定外,應依左列規定: 一、海濱或水域之採礦作業,應採取防範漲潮危險之措施。 二、雷雨時不得在水中從事採礦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