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停」標字,用以指示車輛至此必須停車再開。視需要設於停止線將近之
處,本標字與第五十八條「停車再開」標誌得同時置或擇一設置。
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圖例如左: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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