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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三
雇主對於具防爆性能構造之移動式或攜帶式電氣機械、器具、設備,應於 每次使用前檢查外部結構狀況、連接之移動電線情況及防爆結構與移動電 線連接狀態等;遇有損壞,應即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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