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條文關聯

雇主對於具防爆性能構造之移動式或攜帶式電氣機械、器具、設備,應於
每次使用前檢查外部結構狀況、連接之移動電線情況及防爆結構與移動電
線連接狀態等;遇有損壞,應即修復。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