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前說明得於合宜之空間進行,並配有桌、椅與必要輔助設備,營造舒適 且易於溝通對話之環境,並照料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需求。 審判長為達成前項目的,得適當安排審判長、陪席法官、國民法官、備位 國民法官之席次,且審判長、陪席法官於審前說明無庸穿著法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