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審前說明得於合宜之空間進行,並配有桌、椅與必要輔助設備,營造舒適
且易於溝通對話之環境,並照料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需求。
審判長為達成前項目的,得適當安排審判長、陪席法官、國民法官、備位
國民法官之席次,且審判長、陪席法官於審前說明無庸穿著法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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