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度限制標字,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 超速。設於以標誌或標線規定最高速限路段起點及行車管制號誌路口遠端 適當距離處;里程漫長之路段,其中途得視實際需要增設之。 本標字與第八十五條最高速限標誌得同時或擇一設置。本標字為黃色數字 。圖例如左: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