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速度限制標字,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
超速。設於以標誌或標線規定最高速限路段起點及行車管制號誌路口遠端
適當距離處;里程漫長之路段,其中途得視實際需要增設之。
本標字與第八十五條最高速限標誌得同時或擇一設置。本標字為黃色數字
。圖例如左: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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