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前說明得於選任期日程序終結後至第一次審判開始前之合適時間進行。 第一項期程安排,宜酌定於合理時段進行並預留適當時間,避免造成國民 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時間與精神上之過重負擔。 第一項期程安排應載明於審理計畫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