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臺灣省地下金屬、非金屬礦場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使用或儲存硫酸、硝酸、鹽酸、苛性鈉、苛性鉀、氰化鉀、水銀、亞砷
  酸及其他有劇毒性藥物或化學品等場所應設置警告標誌,並有防止飛濺
  、洩漏或失竊及預防傷害或中毒之設施。
  使用前項劇毒之廢水應使其含毒量符合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之放流水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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