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業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條文關聯

營造業申請複查或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抽查,有不
合規定時,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列舉事由,通知
其補正。
營造業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依通知補正事項辦理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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