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罰之種類如左: 一、拘留:四小時以上七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十四日 。 二、罰鍰:一圓以上五十圓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一百圓 。 三、罰役:二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十六 小時。 四、申誡:以言詞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