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違警罰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主罰之種類如左:
  一、拘留:四小時以上七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十四日
      。
  二、罰鍰:一圓以上五十圓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一百圓
      。
  三、罰役:二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十六
      小時。
  四、申誡:以言詞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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