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衛槍枝毋須置用時,應填具收購自衛槍枝申請書,連同原執照及所有彈 藥,送請直轄市、縣(市)政府給價收購,其申請書式樣如附件十一。
配合本條例之規定自衛槍枝給價收購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權責,酌作文 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