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條文關聯

自衛槍枝毋須置用時,應填具收購自衛槍枝申請書,連同原執照及所有彈
藥,送請直轄市、縣(市)政府給價收購,其申請書式樣如附件十一。
〔立法理由〕
配合本條例之規定自衛槍枝給價收購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權責,酌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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