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23日

條文關聯

  財團法人應訂定人事、會計及財務稽核制度報部備查,其會計年度得與
  政府會計年度一致,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本部得隨時派員查核其帳
  務處理及會計制度實施狀況。
  財團法人設置支薪職員者,應就其聘用、薪給、權責等建立人事制度報
  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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