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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船所有人責任限制統一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13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締約國在簽字、批准、或加入時,得聲明本公約之接受,不包括任何或 全體自治領,或殖民地,海外管領地,保護國,或其主權或權力所屬之 其他領域。各該地域得嗣後分別加入,亦得依照規定,分別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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