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聯合會國籍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23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各締約國允自本公約發生效力之日起於彼此相互之關係間適用前列各條
  所定之原則及規定。本公約載入前項所述原則及規定對於此種原則及規
  定是否已經構成國籍一律部之問題絕無妨害。
  前列各條所未載之點現行國際公法之原則及規定當然將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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