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優先權及抵押權統一規定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15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未經簽署之國家,不論有無代表出席布魯塞爾之國際會議,均得加入本
  公約。
  凡願加入者,應備具加入書,以書面照會比利時政府,並將其加入書存
  放比政府檔案。
  比利時政府應隨以該加入書之副份抄送各簽字國或加入國,並敘明收到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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