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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亡故官兵有下列事蹟之一,得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 一、作戰時地,為爭取勝利,冒險犯難,功成身死者。 二、作戰時地,克盡職責,慷慨成仁者。 三、因執行特殊危險任務死亡,經總統明令褒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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