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條文關聯

兵役慰勞由主管、協管機關與主辦、協辦單位及各役男運用機關、民間團
體協調受慰勞之團體或個人辦理,或由各級部隊長適時慰問或慰勉。
前項慰勞之主管、協管機關與主辦、協辦單位及各役男運用機關,得委託
其他機關或法人團體辦理慰勞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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