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條文關聯

本保險之保險費率,由國防部評估保險實際收支情形及精算結果,報請行
政院覈實釐定,並送立法院備查。
前項精算,由承保機構聘請精算師或委託精算機構每一年至三年辦理一次
,每次精算五十年,所需經費,由本保險之事務費支付。但精算時,屬於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修正生效前之財務責任歸屬,不計入
本保險之保險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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