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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人保險基金保險費保管及保險費扣繳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0年11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各收支機構於每月發放薪餉,及追補薪餉時,應照規定扣費標準,就各 被保人所領薪餉內,扣收其個人自付部份之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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