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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福建省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1月05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買賣或移用使用牌照雙方應處罰金額之計算, 以查獲時各該交通工具應納稅額分別計徵計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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