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得視需要,邀請教師組織參與專業發展活動之
規劃及推動。
教師組織參與前項專業發展活動之規劃及推動,其應辦理事項、權利、義
務及其他相關事項,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與教師組織協商定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綜整教育現場教師、學者專家及教師組織等諮詢意見,並依據現行實
    務做法及本法第四十條有關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包括維護教師專業尊
    嚴與專業自主權之規定,爰於第一項明定學校主管機關得邀請教師組
    織參與專業發展活動之規劃及推動。
三、為避免相關爭議,爰於第二項明定教師組織參與第一項專業發展活動
    之應辦理事項、權利、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
    管機關與教師組織協商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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