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法人及學校稽核人員或委任之會計師於稽核時所發現之本制度缺失、
異常事項及其他缺失事項,應於年度稽核報告中據實揭露,檢附工作底稿
及相關資料,作成稽核報告並定期追蹤。
前項所定其他缺失事項,包括如下:
一、政府機關檢查所發現之缺失。
二、會計師於財務查核簽證或專案查核所發現之缺失。
三、其他缺失。
第一項之稽核報告、追蹤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由於改善作業乃業務單位之職責,非屬於稽核之任務,爰配合修正第
一項規定。
三、私立學校現行並無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作法,爰配合實際運作
現況,刪除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現行第二項第三款至第四款款次遞移
修正為第二款至第三款。
四、配合第一項所規範之定期追蹤事宜,於第三項增列追蹤報告之相關文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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