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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登山嚮導員授證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曾參加國際山岳聯盟或國際職業嚮導聯盟認可之專業登山訓練機構辦理 相關科目訓練結訓取得及格證書者,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送請受委託單位 審查,依其所具專長科目,得予抵免相關科目之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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