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任運動教練有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及前條第一 項規定之情形者,學校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學 校聘任專任運動教練前,應查詢其有無第十六條規定之情形,已聘任者, 應定期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 應依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