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收到請求引渡之案件後,應將請求引渡之事實證據,告知被請求引 渡人,並命被請求引渡人於告知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答辯書。
審檢分立,刑庭僅為法院內部之設置單位,無須於法條內特別標明之必 要,故刪除「刑庭」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