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引渡法
時間: 中華民國069年07月04日

條文關聯

  法院收到請求引渡之案件後,應將請求引渡之事實證據,告知被請求引
  渡人,並命被請求引渡人於告知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答辯書。
〔立法理由〕
  審檢分立,刑庭僅為法院內部之設置單位,無須於法條內特別標明之必
  要,故刪除「刑庭」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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