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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91.11.27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 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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