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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定度量衡單位推廣及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9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曾接受本辦法補助或獎勵之政府機關(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各 級公、私立學校或個人,不得就同一事由再報名參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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