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河川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條文關聯

防汛期間為每年五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
防汛期間直轄市、縣(市)管理機關應就所轄河川範圍,分別組織防汛搶
險隊(以下簡稱搶險隊),或輔導鄉(鎮、市、區)公所成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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