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至第九條安全影響評估報告及監測計畫、第十一條施工計畫、第十
五條安全評估報告及第十六條安全影響評估報告,交通部得要求起造人、
申請人、工程主辦機關或行為人先委請專業機構審查並出具書面審查結論
。
前項專業機構,係指具有土木工程、大地工程、結構工程或建築工程專業
之機構。
〔立法理由〕
一、建築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對於特殊結構或設備之建築物並得委託或指
    定具有該項學識及經驗之專家或機關、團體為之;其委託或指定之審
    查或鑑定費用由起造人負擔」。參酌建築法之作法,如鐵路兩側之工
    程開發規模很大,為確保安全影響評估報告及監測計畫之正確性、可
    行性,故規定交通部得要求起造人等人先委請專業機構審查該文件,
    以確保該文件之正確性。
二、第二項規定專業機構之資格,以供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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