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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撫卹金或撫慰金之發給時間,依下列規定: 一、一次撫卹金或一次撫慰金:於核准之日發給。 二、月撫卹金或月撫慰金:自死亡之次月起,按月發給,最多以二十年為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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